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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和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
    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34條約定(本院卷第20
    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
    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和鋒有限公司(下稱和鋒公司)邀同被告黃士峰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兩造共同
    簽署系爭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下稱系爭確認書)
    ,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利息自撥
    貸日起,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19%機動計
    算,約定每月繳付本息一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依系爭
    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並應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然和鋒公司僅繳息至附表所示之日期,其全
    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迄未清償,而黃士峰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和鋒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約定書、系爭確認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產品利
    率查詢畫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0頁至第32頁),核屬相符
    ,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7,76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
    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1,079,297元 自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93%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69,821元 自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93%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1,349,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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