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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      告  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被      告  張志銘(原名張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被告林美華、張志
    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60萬元,合計200萬元,嗣未依約按期清
    償,尚積欠本金1,314,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14,97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
    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
    證(見本院卷第18至30頁),被告復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14,97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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