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0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木宸舍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詠彤  
被      告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同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
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黃宇綸(下與被告木宸舍工程有限公司、黃詠彤,合稱被
  告,分稱木宸公司、姓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木宸公司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邀同黃詠彤、黃宇
  綸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
  間、計息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還款方式則採年金法按月本息
  均攤,且約定如未按期償還債務,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附表
  二「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方式加計違約金;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木宸公
  司僅繳款至114年1月22、23日即未依約還款,借款已視為全部
  到期,迄尚欠伊如附表二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契
  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木宸公司、黃詠彤對原告之請求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3頁)
  ;黃宇綸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小企業貸
  款約定書、申請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
  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資料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6-44頁),且為木宸公司、黃詠彤所
  不爭(見本院卷第73頁),另黃宇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應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
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