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容忍通行等(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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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劉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通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
市○○區○○街00號地下1樓,就汎華綠園大廈用電戶之供電設備進
行維護及抄錄電表之行為;核其性質,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
利之請求,係請求得進入特定區域,故屬財產權之訴訟。惟上開
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通行被告管領之地下1樓部分進
行設備維護及抄錄電表而受之利益,該部分客觀上之利益不明確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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