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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侯喬珞  
            姚東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4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
    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
    結果參照)。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侯喬珞、姚東宏就坐落
    新北市○○區○○○段000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2096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5樓房屋,權利範
    圍1/2,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
    信託行為,並於114年3月1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均
    予撤銷;㈡被告姚東宏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3月14日向新
    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114年中淡登字第002780號收件字號
    所辦理之以信託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院114
    年度補字第7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1頁)。依前揭說明,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時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及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系爭不動產價額擇
    低計算。又系爭不動產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
    公尺約114,132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
    不動產之客觀價值為8,769,332元【計算式:114,132元/平
    方公尺×153.67平方公尺{總面積84.67平方公尺(層次面積7
    4.48平方公尺+陽臺面積5.36平方公尺+雨遮4.83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69平方公尺(82,69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29/
    0000000≒69平方公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權利範圍1/2≒
    8,769,3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經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6日(本院卷第13頁)止之金額
    為本金、利息及督促程序費合計為733,590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733,590元,應
    徵9,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040元(本院卷第11頁)後,
    尚應補繳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時間:民國【年、月、日】)     
編號 執行名義 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1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 金額      420,890 2  利息 304,113 113/10/25 114/7/6 255/365 14.9 31,657 3  利息 102,885 113/10/25 114/7/6 255/365 14.9 10,710 4  督促程序費      500 5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金額      135,426 6  利息 132,275 114/2/24 114/7/6 133/365 15 7,230 7  督促程序費      500 8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金額      120,582 9  利息 69,666 114/3/11 114/7/6 118/365 14.9 3,356 10  利息 46,488 114/3/11 114/7/6 118/365 14.9 2,239 11  督促程序費      500 合計   733,590元(即編號1至編號11金額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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