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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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葆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㨗豹建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一份,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
表明具體之總金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為起訴狀右
上角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329,440元」?
倘是,請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329,440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具有管轄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
為何?如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
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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