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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文輝  
            李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李文彬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將李文彬與被告李文輝、李如惠共同繼承訴外人吳曾玉霞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李文彬就系爭遺
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為準。而系爭遺產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
)2,628萬7,011元,參以李文彬之應繼分比例為1/3,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6萬2,337元【計算式:2,628萬7,011元×1/3
=876萬2,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823元,扣除已繳1,4
40元,尚應補繳8萬6,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均為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  交易價額 (鑑定價格)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分之1  838萬7,648元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770分之168  21萬1,373元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770分之168  86萬3,663元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分之1  65萬8,206元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分之1  1,094萬3,357元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36分之1  26萬2,900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4萬6,400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357萬6,200元 9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 1分之1  19萬9,209元 10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1分之1  77萬3,450元 11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5萬3,293元  5萬3,293元 12 存款 台北市北投區農會定期存款 21萬1,312元  21萬1,312元 合計     2,628萬7,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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