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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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及000之0號0樓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陳韋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
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各請求給
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150,000,0
00元,則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0元(計
算式:150,000,000+150,000,000=300,000,000),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450,50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被告商周
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各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
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9,500元(計算式:2,45
0,500+9,000=2,459,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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