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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翟清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61,907元【計算式:1,460,866元+(本金其中1,308,386元自民
國114年7月22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7月24日止(共3日),
按年息8.43%計算之利息)907元+(本金其中130,074元自114年7
月22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7月24日止(共3日),按年息12
.53%之利息)134元=1,461,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
判費18,69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
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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