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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被      告  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
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同年6月17日設定登記擔
保債權總金額各均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於超過339,002元部分即3,177萬元部分之抵押權不
存在,系爭不動產經鑑價結果,價值為8,514,791元,有估價報
告書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607號卷,經調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因系爭不動產價值較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供擔保物
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值核定為8,514,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1,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10607號 財產所有人: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34 212.00 1分之1   備考        2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48 701.00 1分之1   備考        3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54 436.00 1分之1   備考        4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94 392.00 1分之1   備考        5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96 75.00 1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未登記部分 1層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69.85 合計: 69.85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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