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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錸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賢(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佳儀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六號清償借款事件,
為相對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3
    年7月16日邀同林文賢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契約
    書,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負清償責任。惟相對人之原法定代
    理人林文賢於114年4月5日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未選任新董
    事代理執行職務,亦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復無其他股東、
    董事之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聲請為
    相對人錸馥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文賢於114年4月5日死亡,
    且相對人迄今仍未選任新董事代理執行職務全體董事,是相
    對人日後已無董事得以對外代表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稽
    ,堪認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理應訴,如不予選任特別
    代理人進行訴訟,恐致久延而致聲請人受損害,依上揭規定
    ,聲請人就兩造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66號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
    審酌林佳儀為林文賢之女即法定繼承人,現年約28歲,正值
    壯年,應有足夠之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事務,足以保障相對人
    之權益,且有利於訴訟之進行及終結,爰就上開訴訟選任林
    佳儀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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