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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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吳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退還溢繳裁判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接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北
院信114司執寅字第211037號執行命令,扣押伊之銀行帳戶
存款,且伊之上訴既經駁回,故聲請退還伊已繳納之上訴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然查,聲請人係因不服本院114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小額民
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聲請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聲請人
應給付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萬8600
元,及自113年5月2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故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9925
元(依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即自113年5月20日起至
113年10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1325元
,應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聲請人係於114年9月23日
提起上訴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4年10月1日以114年度士小字第118
0號裁定雖誤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8600元,並命聲請人補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本院卷第70頁)。則聲請人於114年1
0月16日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本院卷第10頁),並無
溢繳納裁判費之情事。又聲請人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
經本院合議庭以114年度小上字第110號受理,亦經本院合議
庭於114年11月19日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
人以相對人已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之財產,且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其上訴為由,聲請本院退還其已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顯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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