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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吳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退還溢繳裁判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接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北
    院信114司執寅字第211037號執行命令,扣押伊之銀行帳戶
    存款,且伊之上訴既經駁回,故聲請退還伊已繳納之上訴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然查,聲請人係因不服本院114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小額民
    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聲請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聲請人
    應給付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萬8600
    元,及自113年5月2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故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9925
    元(依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即自113年5月20日起至
    113年10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1325元
    ,應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聲請人係於114年9月23日
    提起上訴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4年10月1日以114年度士小字第118
    0號裁定雖誤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8600元,並命聲請人補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本院卷第70頁)。則聲請人於114年1
    0月16日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本院卷第10頁),並無
    溢繳納裁判費之情事。又聲請人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
    經本院合議庭以114年度小上字第110號受理,亦經本院合議
    庭於114年11月19日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
    人以相對人已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之財產,且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其上訴為由,聲請本院退還其已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顯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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