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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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宣告破
產事件(本院114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
法第72條定有明文。惟依前開規定為命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
保全處分,應以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自陳: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小企銀)已於另案提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聲請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執行命
令為強制執行,伊對第三人內政部移民署之應收債權已隨時
可能移轉支給中小企銀等情(見本院卷第6至8、16至17頁)
,足見聲請人係就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
然假扣押僅屬保全程序,其強制執行並無收取、移轉、支付
轉給等換價程序,是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尚無聲請人
所稱其應收債權已隨時可能移轉支給中小企銀之狀態,則依
其情形,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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