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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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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博儒即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
    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
    表所示之必要事項、欠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應依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規定補足。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表:
一、應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繳納
    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
    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
    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
    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
    分之五)
二、應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
    產歸戶資料。該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如無下
    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現金或存款部分,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㈡、無形(軟體)資產部分,應載明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若水數位評價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價報告
    ),並說明有無變價可能性(例如:有無經他人洽購上開無
    形資產情事)。該無體財產權如有質權,應說明質權所擔保
    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㈣、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其證明。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應陳報相對人公司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公司
    之「完整」債權人清冊。其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
    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
    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
    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
    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
    、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
    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四、應陳報相對人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勞健保費用?
    如有,應說明稅捐、裁處機關及項目為何、金額若干,並提
    出證明。
五、應陳報相對人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公司
    之「完整」債務人清冊。其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
    據: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應陳報相對人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
    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
    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
    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
    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
八、應提出相對人公司近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