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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3-20)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小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92號
抗  告  人  林謹鶴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92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係對於不得抗告之
    裁定而抗告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即明。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3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
二、查抗告人前就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638號小額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
    度小上字第92號第二審裁定上訴駁回,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
    裁定,依前揭規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上開第二審裁
    定不服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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