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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小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張智勛  
被 上訴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
    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準此,對於小
    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
    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現存有效解釋
    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及其內容,
    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方法
    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
    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判決上訴人應給付6萬元本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觀其上訴理由所載:上訴人於民國
    112年4月30日傍晚向被上訴人租車上路行駛時,突然車輛輪
    胎自爆同時方向盤失控,致車輛撞擊道路中央分隔島,該車
    輛前已發生過重大事故,被上訴人竟未詳細檢查輪胎並更換
    ,有保養車輛之缺失,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本件車禍事
    故發生,上訴人則無過失等語,僅就原審認定事實及取捨證
    據之職權行使加以爭執,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情事之具體事
    實,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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