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永浩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盈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壹
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8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已全
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7,6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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