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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永浩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永浩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盈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壹
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8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已全
    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7,6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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