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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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
113年9月12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
人。
准對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A01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1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死亡
,其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
利,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公告、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堪認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
死亡或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為真,
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自屬有據。又被繼承人自死亡迄今,顯逾民法第11
77條所定之1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
人向本院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有前案紀
錄表及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通常情形,堪認
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或即使有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
人之事實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陳報之王耀星律師已同意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其同意書正本、身分證及律師證影
本等件在卷可憑;考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繁瑣且涉及專業,
因認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宜,爰裁
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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