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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79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吳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
    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於民國105年6
    月21日所簽發面額美金300萬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雖
    於聲請狀記載賴澤彥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相對
    人之最近公司登記資料,致無從審認相對人是否經登記設立
    、賴澤彥是否係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本院簡易庭乃於115年1
    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
    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
    6日具狀提出證明書乙紙,然查該證明書係第三人精博國際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間出具,既非官方證明,且係約1
    0年前的文件,其證明力尚有疑慮,致難認聲請人已補正完
    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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