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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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6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其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二所
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一: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6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號 (美金) 1 109年2月10日 8,000,000元 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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