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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1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黃雯意  
            邱靖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請
    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85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0月23日 107,280元 26,820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3月15日 2 112年11月7日 79,800元 26,600元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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