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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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對人兼
債 務 人 王孝剛(被繼承人秦麗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孝倫(被繼承人秦麗英之繼承人)
王建澎(被繼承人秦麗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秦麗英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秦麗英(設定義務人兼債
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及債務人王孝剛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王孝剛於100年1
2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250萬、350萬、80萬萬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貸契約內。而被繼承人
秦麗英於102年9月12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
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王孝剛自114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經催告
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積
欠2,231,99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契約書、催告函、回執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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