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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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江建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5
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借據內。詎相對人自112年10月8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4,501,85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
據、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聲請
人之拍賣抵押物事件,實屬重複,顯有違誤,並不合法,其
向貴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債權已包括此次請求之金額云
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
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
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
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
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參
照)。因此,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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