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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江建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
    2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5年3月1日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00萬元、40
    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分別載明於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
    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3日、113年5月
    3日止,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借據影本、借據影本、授信條件變更第三次增補約定書影本
    、授信條件變更第六次增補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稱:聲請
    人前向鈞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所
    陳報之債權總額745萬1,861元,已包括本件債權295萬4元,
    聲請人係重複聲請;且聲請人之假扣押裁定及限期起訴事件
    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鈞院就聲請人之民事訴訟並無
    實體審查權;又聲請人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89筆土地,已違
    反過度查封禁止原則,綜上所述,應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云云
    。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向
    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
    清償。此觀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
    條規定自明。查本件標的物坐落於新北市石門區,自屬本院
    管轄。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
    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就其財產是否有遭超額查封之情,
    自得於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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