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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段泰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825萬、6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先後向聲請人借用687
    萬、513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貸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現積欠本金10,899,2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郵局
    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雖具狀陳稱因現實生
    活重大困境,又父母長期臥病,請求暫緩進行拍賣或強制執
    行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
    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
    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
    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何時向執行法院
    聲請拍賣抵押物,要屬聲請人之權利,尚非本院所得予以置
    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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