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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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段泰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825萬、6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先後向聲請人借用687
萬、513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貸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現積欠本金10,899,2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郵局
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雖具狀陳稱因現實生
活重大困境,又父母長期臥病,請求暫緩進行拍賣或強制執
行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
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
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
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何時向執行法院
聲請拍賣抵押物,要屬聲請人之權利,尚非本院所得予以置
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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