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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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花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8日、104年5月2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88萬元、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94年11月21日、104
年5月29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24日、104年5月2
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240萬元、109萬元,其借款期間、利
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4年4月24日
、同年月29日止,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
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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