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司執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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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945號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曾宣瑄
代 理 人 李莉卿
相 對 人 簡上淳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威營造有限公
司、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中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在桃
園市、新北市貢寮區、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又本件執行事件應移轉管轄,已如
前述,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
4年度司執救字第35號),自應一併移由該管轄法院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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