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1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其聰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關於債務人吳其聰部分聲請駁回。
該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
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吳其聰
已於112年3月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
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關於債務人吳其聰
部分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