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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9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智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麥紀素珠即忠明
    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在新北
    市五股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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