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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56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唐千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開戶資料
    ,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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