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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益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李晨暄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債 務 人 陳小蓮即陳民智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陳少秋即陳民智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3樓  
           陳永全即陳民智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陳永全即陳民智之繼承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李晨暄、陳小蓮即陳民智之繼承人、陳少秋即陳民
智之繼承人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
    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聲債權於114年9月10日聲請強制執
    行時,債務人陳永全即陳民智之繼承人早於110年6月28日死
    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
    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
    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參照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此部分之聲請。另查債務人李晨
    暄、陳小蓮即陳民智之繼承人、陳少秋即陳民智之繼承人分
    別設籍嘉義市、桃園市中壢區、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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