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等(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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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729號
債 權 人 EL BAKHCHOUCH KHALID (艾巴修卡立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債 務 人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傅志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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