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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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7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彬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聲請對債務人吳文彬
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吳文彬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4
年1月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
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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