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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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80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娜華
朱瑞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娜華等對第三人復興停車場、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平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之存款
及黃金存則債權,並函查勞、健保及郵局存款、保險投保資
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
區、臺北市大安區、桃園市桃園區、臺南市北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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