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7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瑞謙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
    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7267號本
    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其提出本票原本,經
    核欠缺前開本票裁定所載之發票日,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4日檢還其原繳之本票原本,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執
    行名義所在之本票,該命令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