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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5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峽郵局、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之公司址分別設在新北市三峽區、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
    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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