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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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灯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惟債權憑證僅依部分執行
金額4萬元繳納執行費320元,今債權人聲請執行金額為761,
486元、172,569元及利息,尚需補繳執行費24,475元,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
通知已於114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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