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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妍淳即陳韻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聲請對債務人陳妍
    淳即陳韻如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陳妍淳即陳韻如已於強
    制執行開始前之114年10月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
    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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