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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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6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東浩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8日廢止)
兼法定代理 陳揚眉
人
林巧蓁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陳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揚眉、林巧蓁(原名林
燕芬)、陳淑惠(原名陳熏葦)之保險契約資料,經查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分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永和區、新北市
永和區,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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