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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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6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通有限公司、陳惠絹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
債務人之公司營業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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