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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5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
    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桃園市之法院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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