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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南分行之存款債權,並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存款資料及
    勞保加保資料為強制執行。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
    第三人址分別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
    ○路000號,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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