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南分行之存款債權,並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存款資料及
勞保加保資料為強制執行。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
第三人址分別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
○路000號,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