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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85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林我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我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信維郵局之存款債權,並函查勞保投保資料,其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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