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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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6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蕭智中
債 務 人 周煌元
債 務 人 林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指明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林美雀對第三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票及尚未領取之股金,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
在地臺北市大安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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