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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6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陸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及新北市
    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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