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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芃樺即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
    ,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之公司分別址設在臺北市大安
    區、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
    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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