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賴伯睿即黃惠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第三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
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發行如附表所
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系爭
股票掛失通知函、被繼承人黃惠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以為釋明。惟查,上開股份
分配協議書上所載系爭股票分得人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
人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