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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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珮芬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1元,及其中新臺幣2,926元,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8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6日止,帳款尚餘3,181元及其中
本金2,92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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