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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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凱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588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6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5%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685,5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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