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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4,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309元 林志堅 自民國114年0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09224元 林志堅 自民國114年0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0元 林志堅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62797元 林志堅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堅於民國11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7月24日止累計499,697元正未給付,其中491,309元為本金
    ;7,865元為利息;5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志堅於民國114年03月26日向債
    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2
    1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7月24日止累計618,111元正未給付,其中60
    9,224元為本金;8,58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志堅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
    月20日止累計167,154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57元為消費款
    ;2,540元為循環利息;1,3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004)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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